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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成"反面教材" 当事人告电视台侵权败诉
作者:曹士平 贾亚兵   发布时间:2007-12-14 15:37:04


    江苏省姜堰市丁某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当地电视台对此进行了报道,丁某认为电视台报道失实,把其当做反面教材,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电视台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丁某诉讼请求。

    年过七旬的丁某系一退休干部。2006年10月22日16时12分左右,丁某与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丁某与袁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丁某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事实有误,遂向相关领导和部门反映,2007年4月5日交警部门撤销了原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4月29日晚,市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出系列新闻述评《破解交通顽症 构建和谐交通》第七篇《斑马线上隐患多》的一篇报道涉及到丁某。报道文字如下:(配音)“随着交通安全教育的深入,要懂得怎样走斑马线这样的常识,愈来愈被人们所知晓,相比之下,要懂得走斑马线中的人要比懂得怎样走斑马线的人少得多,有人认为既然斑马线是法律赋予行人的绿色通道,那么行人就该在这条通道线上享有自由的通行权,想怎么走就怎么走,果真是这样的吗?”“去年10月22日,市民丁某就是因为骑着车子过斑马线被一辆摩托车撞伤,至今还躺在病床上(这时播放了丁某的无语画面)。因为坚持没有责任,家人多次上访。后来在公安局负责同志的宣传教育帮助下,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老丁不仅给公安部门送去了感谢信,而且承认自己也有责任并表示今后过马路一定走斑马线”,同时采访丁某,播放丁某的肖像。丁某写给公安局领导的信中,对交警部门重新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内容仍不能接受。另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在接待丁某亲属时,宣传了交通法规,并作了宣传、教育工作。

    原告认为被告的报道与事实不符,其上访的原因是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而上访,不是坚持自己没有责任。另原告认为其上访是正当的,不需要公安局负责同志进行宣传教育帮助。事实上公安局负责同志也没有进行宣传教育帮助,被告歪曲了事实,导致原告遭受极大的精神损害。

    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名誉权纠份。所谓“名誉”,是指人们对自然人、法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是否受到贬低、损伤,并非以本人内心独特的感觉为标准,不能以个人情感受到伤害为由而认定他人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而应当以一般社会人的感受或社会公众对被报道者的名誉是否受到贬低、损伤为标准。因新闻报道涉及侵害名誉权的,必须达到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才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案中,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出《斑马线上隐患多》时涉及到原告,其报道内容的基本事实真实存在,没有歪曲报道和侮辱诽谤原告。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向广大观众宣传交通法规,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观众,属于正常的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原告认为被告的报道侵害了名誉权,只是其个人内心独特的感觉,并不是社会公众的评价,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两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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