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近古稀的夫妇在小区内无证开设棋牌室遭人举报后,因无端怀疑楼内的邻居,进而在公共场合对其多次谩骂。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夫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陆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张贴在居住楼门口,张贴期限为三日,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
原告陆某今年已年过七十,与被告刘某是同住一栋楼内的邻居。约在2006年前,两被告在他们共同居住的大楼底楼无证开设棋牌室,因对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多次遭人举报,“110”来查处过多次。从2007年6月起,两被告怀疑举报人系原告,多次对原告进行谩骂。2007年8月某日晚上10点左右,当原告正准备上电梯时遭遇两被告。两名被告在电梯口对原告进行谩骂,语言极其龌龊并且捏造事实,造成至少几十人的围观,地区民警到场亦未能阻止,在小区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气得浑身发抖、血压上升,觉得如此公然侮辱和诽谤实在难以忍受。次日上午,两被告又对原告进行了谩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拿起法律武器,2007年9月,陆某将两名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俩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在大楼门口张贴道歉书七日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恶劣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元整。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在公共场所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致众人围观,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其造成的影响范围,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