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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员过失致旅客被轧死 所属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郑妍 巨龙   发布时间:2007-12-17 16:28:13


    车站值班员在执行职务中因疏忽大意,导致受害人跌下站台被列车轧死,受害人亲属在值班员被判处刑罚之后,起诉值班员和值班员所属单位,要求民事赔偿。记者12月17日获悉,这起由刑事案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日前在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今年2月18日下午4时12分许,受害人池某从铁路某车站准备搭乘1478次旅客列车,因该次列车已经启动,池某未能上车而迁怒于正在当班的助理值班员倪某,遂走到倪面前推搡倪,面向列车的倪某随即反推背向列车的池某,导致池跌下站台,被1478次列车轧死。案发后,倪某被蚌铁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受害人妻子和刚满12周岁的儿子因与被告所属单位就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倪某和倪某所属单位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蚌铁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池某由于未能上车而迁怒于被告倪某并先推搡其,被告倪某反推受害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导致池某跌下站台被列车轧死,对受害人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倪某系被告铁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此事件,故原告主张被告铁路某单位赔偿相关损失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首先推搡正在执行职务的倪某是起因,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受害人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被告铁路某单位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由于赔偿责任由被告铁路某单位承担和被告倪某已经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因此对原告主张被告倪某承担赔偿责任和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铁路某单位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池某儿子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5000余元由原告负担3000余元,被告负担2000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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