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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宣判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
受害人治疗费超合理范围未获支持
作者: 郑金雄 张嵘   发布时间:2007-12-18 10:57:01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宣判,法院经委托鉴定,认为原告继续治疗不合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3月,原告刘某到被告厦门市某健身俱乐部消费时右踝关节受伤,被诊断为右踝关节扭伤。2006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一年来的医疗费等2.6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在一年的治疗时间内,就诊于四家医疗机构,且治疗次数频繁,由于伤病治疗需要一个持续稳定的治疗过程,不同医院不同医生重新诊断治疗必然导致治疗过程及医疗费用的重复发生,从公平合理角度,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医疗费。

   之后,原告从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继续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并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法院进行法医学鉴定,以确定原告于2005年3月发生的踝关节扭伤是否已经治愈;2006年4月起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不能认定原告2006年4月起的治疗与2005年3月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所受的损伤并不严重,但原告却治疗了两年多的时间且至今仍在治疗。由于原告受伤部位在于脚部,因此,原告受伤后是否进行合理休息、是否采取了合理、适当的治疗措施等因素均会对治疗效果产生影响。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的质疑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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