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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荐股软件炒股失灵 试用期内退款却遭拒
作者:刘宁 发布时间:2007-12-18 15:21:25
股民赵先生购买了一套由上海某投资公司向其推荐的股软件,可该软件却屡屡“失灵” 。赵先生提出退货退款遭拒。无奈,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钱款。今天上午,上海闸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公司返还赵先生人民币3180元。
2006年7月,赵从某报纸的广告上看到一家投资公司介绍,称能提供“XX炒”的股票操作软件,赵便打电话询问,投资公司的一位销售人员告知赵先生,该软件是经过反复计算验证,能彻底揭秘主力运作痕迹,具有自动选股、测算买卖点等特殊功能,股民只要按照炒股软件给出的买入卖出等信号,就能轻松炒股,包赚不赔。而且,股票操作软件可免费试用3个月,上门免费安装,不满意可退款。7月22日,求财心切的赵先生向投资公司支付了2980元取得了软件。同年8月16日,又与投资公司签订了投资理财合同书,约定投资公司为自己提供仓位整理、大势研判、风险控制等服务,赵先生又支付了200元。 随后,赵先生按软件的指令进行股票买卖操作,但没想到,多只股票的涨跌都没有按炒股软件显示的那样,说跌反涨,说涨反跌的情况时有发生。赵先生发现自己按照炒股软件买卖股票竟亏了钱。同时,投资公司也未提供过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赵先生赶紧向投资公司提出退货退款,但投资公司以种种借口回避。10月19日赵先生向区消保委投诉投资公司,经调解未果。赵先生将投资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投资公司退还软件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法庭上,被告投资公司辩称,自己设有专人负责软件使用解答及退货事宜。但赵先生在3个月内未提出软件退款的要求,故不予退款。至于理财合同,因赵先生正在生病住院,故无法及时提供服务,但可以退还200元保证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先生在软件试用期内已经通过有关部门提出退款要求。根据被告投资公司在信息服务表中的承诺,允许原告在试用期退货退款,故本案中原告有权提出退款要求。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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