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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保安电梯井坠亡 家属起诉国美第一城被驳回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7-12-24 09:29:49
保安小王在国美第一城电梯井坠亡,其父母将被告国美第一城的开发商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小区的建设单位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小区电梯的设备安装单位上海星乐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原告已与保安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获得经济赔偿185000元,并将其对第三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全部转让给保安公司,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系小王的父母。2006年9月13日,小王被发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国美第一城小区一电梯井死亡。经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尸体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小王是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00ug/ml)。后小王的父母将上述三被告告上了法庭,认为小王发生事故时,该电梯能打开电梯门而没有电梯箱体,三被告在该处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小王坠落而死。三被告没有行使自己的义务,在小王死亡事件上共同存在着过错,应连带承担造成小王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经查,小王生前系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怀柔分公司保安,小王系受该公司指派,在国美第一城小区进行保安工作。事故发生后,小王之父即原告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保安公司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85000元,其中包括小王尸体处理存放及善后等费用约20000元,由保安公司向医院或其他部门支付,保安公司实际向原告支付165000元,除此之外,保安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任何其他费用;基于前述事实,原告将其对第三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全部转让给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代表王新武向第三方行使基于该事件产生的全部权利,并享有因上述权利的转移而产生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小王作为保安公司的雇员,在工作中死亡,保安公司作为雇主应当进行赔偿,二原告作为赔偿权利人已经行使对雇主进行索赔的权利,其已经丧失了对于本案涉案三被告要求索赔的实体权利。从另一方面讲,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小王在醉酒状态下高坠死亡,其自身具有过错,故无法认定三被告对于小王的死亡存在主观过错。此外,三被告与小王并无法律上的利益关系,对于小王并无保护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小王的死亡并无赔偿义务。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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