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无故被打调解获赔 伪造证据付代价
作者:区倚 王辉 发布时间:2007-12-24 16:51:40
今天上午,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中,调解达成自诉人撤除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同意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万元的同时,法庭以伪造证据为由,决定对自诉人黎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24日,师宗县雄壁镇农民孟某等四人以自诉人黎某殴打他人为由,将黎某打伤。黎某伤后被送医院住院治疗27天,支付医疗费7308.36元。医生经诊断为重型脑损伤、左侧额部硬膜处出血、左额骨线形骨折、本位体骨折。经法医鉴定,黎某的伤情为轻伤,达九级伤残。黎某多次与孟某等协商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刑事控诉,要求追究孟某等四人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中,自诉人黎某向法庭提供了二张医疗费单据,共计7308.36元。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四被告人共同赔偿自诉人经济损失13000元的协议,自诉人自愿撤除对四被告人的刑事自诉。 案件至此似乎该结束了,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察觉黎某有伪造证据的嫌疑。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黎某最终承认自己请人伪造了一张金额为5000元的医药费单据,并主动提出在已调解的基础上减少4被告人3000元赔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自诉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仿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与客观、公正的判断,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 故依法作出前述处罚决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