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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带回问话侵权 当事人告公安机关被驳回
作者:陈忠强   发布时间:2007-12-25 16:14:47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干警行使职权将嫌疑人带回派出所问话,打人的真凶被抓后,当事人以公安机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覃某的起诉。

  当事人覃某起诉称,2006年6月3日下午约3时许,同屯的覃花(化名)被他人打伤,覃花就指认自己打了她.宜州市公安局洛西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即把覃某带回派出所关押,并把双手铐在窗子上,后打人的真凶被抓获后。覃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覃某先后将覃花和宜州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误工费247.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覃花不是原告名誉权损害的主体,原告诉被告对其名誉侵害不符合法律规定,以(2006)宜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又以同一法律事实及诉讼请求将宜州市公安局增列为共同被告,而宜州市公安局对原告实施羁押是行使其职权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应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民事法律调整。被告宜州市公安局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确认。为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覃某的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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