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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网上受攻击 状告百度"立此存照"未获支持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7-12-26 13:32:05
上海金田企业公司老总陈某,因企业和自己被人无端上网诽谤,还在全球最大的网站“百度”搜索引擎,以“百度快照”的形式复制、传播,认为名誉遭受贬损,起诉要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12月2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陈某之诉不予支持。
2007年1月4日,陈某就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存有攻击他个人名誉的文章,即通过电子邮件发函给“百度”公司,称有人在该网址页面上刊载有损他名誉的侮辱性网址,要求立即予以删除,并保存相关记录还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4月18日,“百度”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陈某,根据所指路径,该链接“中国教育网”的百度快照已处理,隔日生效。 2007年5月8日,陈某聘请律师起诉称,金田企业总公司是上海一家规模企业,自己是该公司的董事长,不仅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声誉,而且为国内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贡献。自2006年12月起,有别有用心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针对他本人及企业的诽谤性文章,贬损他个人的人格。而“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站,号称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不断将上述不实信息录入其目录中,并以“百度快照”的形式复制、传播。虽经多次与“百度”公司交涉,但对方却怠于行使管理义务,使得那些诽谤性文章广为传播,导致企业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导致其本人精神上受挫。 法庭上,“百度”公司辨称,涉诉文章是发布在第三方网站并受控于这些网站。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百度”公司,只是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自动生成与第三方网站的链接,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其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文章。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为在网络暂时故障时,方便用户访问被搜索网页或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而自动、临时缓存的页面。网页快照并未改变原网页的任何内容,且随着原网页的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而做相应的变动,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包括网页快照)的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和控制性。对本案涉诉文章是否存在侵权无法预见、审查和甄别,链接本身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且在收到陈田忠不规范的通知后,及时断开与刊载涉诉文章第三方网页的链接,“百度”公司不存在侵权过错。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涉案上述地址及百度快照的链接已断开。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是提供搜索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这一服务功能的实现,是依靠技术手段对互联网中的各类信息进行查找,具有客观性即在对搜索标准进行技术设定时,面对互联网的开放性,在查找无法预见的互联网信息时,除对于众所周知的违法性信息内容,如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或社会公众普遍否定性评价的内容等采取措施外,无法对具体内容进行干预、否则将影响到搜索引擎所搜索到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和及时性。“百度”公司对搜索内容的审查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搜索到的信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利等情况时,才进行干预以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虽然陈某在诉前曾多次与“百度”公司进行交涉,但依据起诉的“无耻之徒――陈某-baobao-新浪BLOG”链接,并非之前提供给“百度”公司的地址,而且在陈某起诉后,“百度”公司对该地址也作了相应的操作,陈某无证据证明之前所交涉的地址,没有断开过,遂法院认定百度快照中操作所涉网站,并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存在过错和侵权行为,遂对陈某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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