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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疗途中遇车祸引发死亡 家属获赔三万八千余元
作者:王娜 发布时间:2007-12-29 09:36:16
化疗途中遭遇车祸两个月后死于其他病症,家属起诉肇事者诉求16万余元赔偿。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照鉴定部门认定死亡结果与车祸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依法判处肇事车主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2006年7月10日早晨,石某乘坐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去密云县医院化疗,当车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到县城某市场东侧路口时,与刁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小货车相撞,致使黄某车内的乘客石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此次事故经密云交通大队认定,由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年9月14日,石某因肝肾综合症、肝癌、梗阻性黄疸疾病医治无效死亡。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石某的死亡与7月10日的交通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所占比例为10%。故死者亲属将刁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9 486.72元。 刁某则认为,处于肝癌晚期的石某是死于其自身病症,交通事故并不是造成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故不同意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刁某的违规驾驶,造成原本患病的石某身体受伤,可能加剧其免疫功能低下,影响其肝癌术后的正常治疗,可能缩短了石某的生存期,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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