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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酒后驾车身亡 “照顾”不周应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高壹 高彦   发布时间:2008-01-02 13:56:42


    酒桌上答应朋友母亲说要照顾醉酒的朋友,但之后却让朋友自己驾车,导致酒后撞车身亡的惨剧。死者家人遂将承诺者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判决赵某对孙某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孙某家属27000余元。

    2007年8月中旬开始,孙某等人受雇于赵某从事塔吊装卸工作。8月底,塔吊升级完成后,赵某请孙某等人吃饭,席间喝了不少酒。得知孙某在外喝酒后,孙某的母亲陈某于晚上9点多去到饭馆接孙某,但酒后的孙某就是不肯走。无奈之下,陈某叮嘱赵某要照顾好孙某,吃完后要送孙某回家,赵某当即点头答应,并当场拔下了孙某摩托车上的钥匙,陈某这才放心回家。之后,孙某的妻子打电话过来,孙某告诉她自己不回家了,晚上住在赵某家。酒足饭饱之后,孙某与赵某一起回家,但也喝了点酒的赵某并没有阻止孙某自行驾车,而是驱车跟在孙某后面,途中醉酒的孙某撞到路边电线杆上而死亡。在料理完孙某的身后事之后,孙某的母亲陈某、妻子及儿子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对孙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赵某辩称,照顾属广义上的概念,其答应孙某母亲要照顾孙某的承诺是道义上的一般应许,而非法律上的义务,且自己曾劝孙某不要开车,是孙某坚持不肯才造成不幸的,因此,自己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对孙某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不加控制,过量饮酒后强行驾驶摩托车造成事故,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赵某在孙某家人接孙某回家不成时,并未明确拒绝原告等人提出的对孙某照顾的要求,而是拔下孙某的摩托车钥匙,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对酒后孙某进行照顾的委托合同关系,对孙某酒后的安全负有相应的义务。之后,赵某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并未完全履行义务,因此,对孙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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