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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欺诈购房人 房产公司被判返还30万赔30万
作者:高新房 李军   发布时间:2008-01-02 14:50:04


    近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一房二卖案件终于尘埃落定,被告张掖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因在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购房人,被判返还购房人已付房款30万元,再支付购房人赔偿金30万元,连同利息共计69.52373万元。

  2002年11月26日,被告恒基公司与原告张自松签订一份《房屋订购协议》,由恒基公司向张自松出售张掖市甘州区南大街广电大厦一楼130m2一间门店房,房屋总价款65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15万元;交房时付20万元;其余按揭。房屋交付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前。协议签订后,张自松如约付款15万元,后于2003年6月15日付款10万元,次年3月3日付款5万元,共计付款30万元。房屋交付时间逾期后,恒基公司仍无法交付房屋,原因是恒基公司在广电大厦根本就没有门店房。张自松在无法追索已交房款的情况下,只好答应被告提出的解决办法,即再与恒基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恒基公司将其位于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恒基花园小区一号楼一门店房售于张自松,该房屋建筑面积153.4m2,售价88.972万元。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称:“双方于2002年11月26日签订的广电大厦一楼门店购房协议,因恒基公司无权出售房屋,已支付的房款叁拾万元整抵顶本合同签订的门店首付房款叁拾万元整,下欠房款办理产权前一次性付清”。交付房屋时间在合同中约定为2006年10月30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的履行中,恒基公司未能交房。另查明,恒基公司早在2001年11月25日已将该门店房售与其法定代表人张某。2002年12月18日,张某以此房作抵押向农行张掖支行营业部贷款50万元,抵押期至2007年12月17日。

  张掖中院审理后认为,恒基公司在无房的情况下,与张自松签订售房协议且收取购房款30万元,其行为构成欺诈。之后又将已经出售并设定抵押的房屋,与张自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意隐瞒门店房已经出售并设定抵押的事实,且一房二卖,致张自松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对此,恒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7条之规定判决:

  解除张自松与恒基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恒基公司返还张自松购房款30万元,支付利息9.52373万元;恒基公司支付张自松赔偿金30万元。

  对此判决,恒基公司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掖中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正确,应当维持。恒基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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