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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被殴致死保安"视而不见" 保安公司赔7.7万
作者:郭京霞   发布时间:2008-01-03 15:55:22


    住在玉海园小区的居民张某在小区内被人伤害致死,负责巡逻的保安员未予制止,亦未采取及时、合理措施进行处置,致使该起刑事案件至今未能侦破。为此,玉海园小区的物业公司北京市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负责保安的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第六支队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宣判。一中院以保安人员未严格履行保安职责,振远六队应当按约定赔偿玉海辉物业的损失为由,终审判令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第六支队赔偿北京市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7809.82元。

    玉海辉物业称,2005年4月,玉海辉物业、振远六队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由振远六队提供玉海园小区机动车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及小区巡逻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玉海园小区居民张某在小区被他人伤害致死,张某父母将玉海辉物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玉海辉物业赔偿张某父母共计77809.82元。玉海辉物业认为,因振远六队未能履行合同应尽义务,致使玉海辉物业因张某遇害受到不应有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振远六队赔偿玉海辉物业经济损失77809.8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玉海辉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玉海辉物业对玉海园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此后,玉海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一直由玉海辉物业负责。

    2005年6月3日晚23时50分左右,玉海园小区业主张某在玉海园小区10号楼门口处被他人伤害死亡。事发时,玉海辉物业保安张某某发现有打斗事件,但未予制止,亦未采取其他及时、合理的措施进行处置,事后亦未巡查。目前,张某遇害案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过程中,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故张某父母将玉海辉物业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事发时,保安员已发现打斗事件,但其未能及时、合理进行处置,未能尽力防止或者控制侵害行为,事后亦未及时巡查、积极救助,故玉海辉物业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定玉海辉物业赔偿张某父母66877.82元及案件受理费10932元,共计77809.82元。

    另据查明,玉海园小区保安系玉海辉物业委托振远六队负责。玉海辉物业与振远六队签订了《玉海园小区车辆管理、社区公共秩序维护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玉海园小区机动车的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以及巡逻一并由振远六队进行管理,委托期限由2005年5月25日至2006年5月24日。振远六队应常年(包括法定节假日)保证机动车有人看管、园中有人巡逻、门岗有人值班等服务工作。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或第三方损失的,须进行全额赔偿。玉海辉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签署日期为2005年4月30日,振远六队加盖合同专用章,签署日期为2005年7月25日。

    在法院审理期间,振远六队辩解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振远六队称,保安员张某某不是其单位保安员,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后补的,合同的日期是倒签的,其实际是在7月11日才进驻小区等。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认定,玉海辉物业与振远六队签订的《玉海园小区车辆管理、社区公共秩序维护委托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中明确载明了服务内容、委托期限和违约责任,双方均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玉海辉物业已向振远六队支付了守卫服务费,振远六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依据振远六队开具的守卫服务费票据,张某被害案发生时,是在振远六队履行该合同义务期间,因此,可以推定保安员张某某应当是振远六队的人员。否则,其他公司的保安员在此履行保安职责或者是玉海辉物业将保安等义务委托振远六队后自己仍安排保安值班的情形是有悖常理的。

    法院认为,事发当日的保安人员,未严格履行保安职责,致使玉海辉物业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故振远六队应当按约定赔偿玉海辉物业的损失。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第六支队赔偿北京市玉海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7809.82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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