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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羊绒裤含绒量不足 消费者状告商家索双倍赔偿
作者:张鹤 发布时间:2008-01-04 08:55:28
日前,原告毛先生认为其在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恒源祥牌羊绒衫与其吊牌上标注的含绒量不符,将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先生诉称,2007年11月11日,其在北京市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两条恒源祥牌羊绒裤,共计支付了1530元。在购买时,被告承诺该两条羊绒裤的羊绒含量为百分之百,但购买后发现这两条羊绒裤的标识与实际的羊绒含量不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为其退货;并给付其双倍的赔偿款306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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