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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建网站未达标 承建人返还制作费4万元
作者:沈小明   发布时间:2008-01-04 13:44:22


    近日,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站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经鉴定被告制作的网站未达到合同要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制作费40000元。

    2006年3月22日,原告建德市浩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彦文签订了“国际互联网站建设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代原告申请域名注册、租用空间;按原告要求制作“天下浙商”网站;原告支付被告域名注册费575元、空间租用费、网站制作费60000元;若被告承建的网站未达到原告所提交书面中的制作要求,则被告无条件将原告所付款项退还。合同签订后,被告以原告名义注册了5个域名并租用了空间。2006年5月21日,原、被告共同制订了“天下浙商网站功能开发规格确认书及验收标准”,为网站的建设制订了验收标准,并约定被告于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网站的完整程序。至2006年8月27日,原告共支付被告制作费60000元。嗣后,原告发现网站部分功能模块缺少或不能实现,告知被告。被告回函认为其是按照“天下浙商网站功能开发规格确认书及验收标准”制作网站的。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建德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鉴定,被告所制作的网站未达到“天下浙商网站功能开发规格确认书及验收标准”及“天下浙商首页栏目内容及其各子栏目内容”的要求。故建德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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