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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房屋占路被判拆除 村委会建房批示存瑕疵应担责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1-07 08:53:13


    丰台长辛店某村村民张振刚(化名)去年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占用了村路,妨碍了村里正常交通。村委会要求张振刚拆除遭到拒绝。为此,村委会告上了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令张振刚拆除占路房屋,但同时认定村委审批张振刚宅基地时存在瑕疵,故应赔偿张振刚房屋拆除损失近8万元。

    2003年6月10日,张振刚经村委会审批,报当地镇政府批准建房,该建房审批表规定建房面积为702平方米,南北长为26米,东西长为27米。2006年9月张振刚自行建成房屋院落。后村委会认为其为张振刚作出的建房审批表存在错误,房屋院落侵占了70年代已经存在的村路,妨碍了村民正常通行,故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了关于撤销张振刚建房审批表的决定,但经与张振刚多次协商,他拒绝拆除。故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振刚拆除其侵占村路的房屋,恢复原状。

    张振刚在法庭上称:我建的房屋有村委会建房批示,我按照该批示规定尺寸,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内合法建房,未给村委会造成妨碍。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后法院来到张振刚家对进行了勘验,经查,张振刚家院落内有北房6间、东房三间、东耳房一间、西耳房一间、西房3间及院墙、门楼。该院落东西长25.6米,东距山坡0.85米,其西耳房的部分及西房的部分占用了村路,北端占用村路最多处为1米。后经法院做工作,张振刚同意自行拆除占路的房屋,村委会也同意赔偿张振刚部分经济损失,但张振刚提出要求村委会按房价的15倍赔偿经济损失和营业损失,因此双方对赔偿的数额又发生了分歧。于是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张振刚家院落内侵占村路的房屋进行了评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振刚所建西耳房、西房及附属设施部分占用村路,影响村民正常通行,应予拆除,因村委会为张振刚出具的建房批示表的内容存在瑕疵,其审批的张振刚宅基地范围包括部分村路,故村委会应对拆除张振刚房屋承担主要责任;张振刚虽取得了合法的建房审批表,但其明知建房审批表存在瑕疵,仍占用村路建房,亦有一定责任。应拆除的房屋范围应以不影响村路的正常通行为宜,但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对被告的房屋、院墙、厕所、门楼等建筑物的整体性和院落的完整性造成了破坏,该部分的损失亦应由村委会承担。张振刚拆除部分建筑物后的修缮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张振刚提出按房价的15倍赔偿损失和营业损失,无法律依据,也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张振刚拆除占路的房屋;村民委会赔偿张振刚经济损失79367.4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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