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无法取得农村房屋的产权,作为居民的王某诉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该村委会返还购房款。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8月31日,原告与某村委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楼房一套,并交了购房款27.2457万元。后原告了解到所购房屋无法取得产权,于是在同年9月向该村委会提出退房,该村委会同意并于同年11月3日退还购房款25.8457万元,但对剩余购房款1.4万元拒绝退还。原告所购房屋由该村委会开发建设,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王某是居民,不是该村村民,该村委会出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无效,所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该村委会拒绝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该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该村委会返还其购房款1.4万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