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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新房被人住过 业主告开发商以旧充新索赔27万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01-07 15:35:10


    因入住购买的精装修新房后,发现房间有曾经居住过的痕迹,刘女士将开发商北京金地世纪缘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折旧损失17万元,以及配套设施不到位造成的损失10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的丈夫在法庭上称,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1号楼一房屋。原告依约交纳了130万元房款,但入住后发现该房屋似乎有人住过,厨房的设施上有油污,吸油烟机按键上的字迹由于长时间使用已经看不清楚,坐便器的盖也是坏的,里面弯道处可以见到大量污垢。后来,原告在查看信箱时发现,信箱里有大量信件和物业催缴费用的通知单,这些信件和通知单表明,原告所购的精装修房屋从2003年1月到2005年10月期间一直有人居住,该住户搬出后,被告将房屋重新粉刷了一遍后,以旧充新卖给了原告。而且,被告对高级会所、游泳池、商务中心、健身房等配套设施无一兑现。

    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是现房,是经原告看过房屋后才购买的,所以原告对于房屋的现状都清楚。并且,据开发商讲,售房时已经将房屋详细介绍给原告。对于原告所提的配套设施已经在原告售房前在相关规划部门做过变更,所以被告不可能在售房时给原告任何配套设施的承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是2003年初时的精装修房屋,而原告是在2005年购买的房屋,所以该房屋是尾房。为了方便给其他业主房屋维修,我们都是选择未出售的房屋做维修工人的周转房,这种做法在房地产公司业内是比较通常的,这些都向原告说明了。

    当法官问及原告时,原告,刘女士的丈夫表示:“没有任何人告诉过我们房子是别人曾经住过的。”而仅仅告知这是一套尾房。

    庭审中,双方表示同意调解,但当庭没有达成调解意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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