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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输血感染丙肝告血液中心讨要后续治疗费3万元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8-01-11 10:32:35


    患者何某在一次住院治疗中被输入了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一个多月后何某被发现感染了丙型肝炎。何某将医院和血液中心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血液中心对何某感染丙肝负有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2万余元,而且何某若继续发生治疗丙肝的相关费用,可以向血液中心另行追偿。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何某提起追偿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血液中心赔偿何某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间的治疗费用共计3万余元。

    何某向法院诉称,1993年2月底其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医院住院期间,因输血被感染丙肝,经法院判决认定由血液中心承担赔偿责任,并确定今后若继续发生治疗费及相关费用,可另行追偿。现其主张自2006年6月至2007年4月发生的费用,包括治疗治疗丙肝、ED、鼻炎、肛裂、上感、湿疹、头疼、脱发、痔疮、皮炎、支气管炎等疾病的费用和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已认定血液中心对何某感染丙肝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确认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诉讼材料复印费等均属于合理的损失,血液中心应在合理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何某所主张的不合理费用,法院无法予以支持。何某为治疗ED、鼻炎、肛裂、上感、湿疹、头疼、脱发、痔疮、皮炎、支气管炎、咽炎、关节紊乱、胃病等疾病支出的费用与丙肝导致的免疫力下降有一定关联,但无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对治疗以上疾病支出的费用法院予以酌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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