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8岁、7岁的小乐和小飞,在结伴玩耍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悲剧发生后,人们对河道管理人应否承担责任十分关注,2008年1月11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小乐、小飞父母状告河道管理人赔偿案作出判决。
2007年4月15日9时许,小乐和小飞一起出去玩耍,但直到晚上也未回家,两家人非常着急,四处寻找并报警。第三日下午,家人在该市某生态园的河道中打捞出两孩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认定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经调查,对两孩子溺水的过程未发现目击者。该生态园系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开挖并负责管理,河道水深约2.5米,坡度较陡,无护栏,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只在河道靠近小桥的旁边立有“游园须知”标牌,其中第六条内容为:“严禁在园内戏闹玩水游泳,严禁在园内河中钓鱼捉虾”。
法院认为,两少童虽系不满10周岁的儿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能够对河流、湖泊、沟渠、水塘等水体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其在河边玩耍以致溺水死亡主要系自身疏忽、监护人监护不力所致,故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的河道归居委会管理,虽然其已经在河道旁边竖立了“游园须知”的标牌,但该河道坡度较陡,无护栏,也未设立警示标志,具有一定的危险,居委会没有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居委会各赔偿两案原告各项损失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