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初中生下河游泳溺水致死 校方判赔11万
作者:许波 刘家军 黄强   发布时间:2008-01-14 09:58:50


    1月11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双河法庭分别公开宣判了两起学生家长诉被告旬阳县庙坪中学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服判,被告旬阳县庙坪中学并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2007年7月29日下午,旬阳县庙坪中学初中二年级住校学生王某某、吴某某吃过晚饭后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游泳。当日晚,上自习课时,老师发现王某某、吴某某缺课,便向学校领导汇报。后经四处寻找,在河边发现王某某、吴某某的衣物,二人已溺水身亡。

    事发后,学校支付了王某某、吴某某的家长安慰金各2000元。同年8月,王某某、吴某某的家长分别对旬阳县庙坪中学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旬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旬阳县庙坪中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被告对此辩称,王某某、吴某某私自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其行为已超出学校职责管理范围,且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委托教育关系,不是法定监护关系。事发前,学校已制定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并与学生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状,严禁学生下河游泳。发生该溺水事件,其过错完全在学生本人,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吴某某系庙坪中学住校学生,二人溺水身亡发生在学校规定的晚餐时间内,在此期间,其教育管理责任仍在学校。因学校管理存在漏洞,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吴某某作为初中学生,应当能够预见到河里游泳的危险性,发生该事故其本人亦有过错。由此,应当减轻学校的民事责任。据此,旬阳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被告旬阳县庙坪中学分别向死者王某某、吴某某的家长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各32195.40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2.4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