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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给他人房屋穿上广告衣 公司应为自己宣传买单
作者:高彦 发布时间:2008-01-14 11:24:57
为增加公司广告宣传的效应,一公司擅自在他人所有的房屋墙壁上刊登大幅广告,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该公司限期将广告拆除,并支付房主5000元作为广告刊登期间的使用费。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广告的宣传效果,高淳乙丁工程公司决定在县城内商业最密集的地段刊登大幅广告牌。2007年8月,在房屋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公司沿着房屋二楼墙体制作了二十多平方米的广告牌。房主孔某得知后,两次与乙丁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其拆除广告牌,并支付广告刊登费用,但均遭到该公司拒绝。同年10月底,孔某向高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丁公司拆除广告牌并赔偿自己广告商业费用损失5000元。 高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占。被告乙丁公司在未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原告所有的房屋墙体上搭建广告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拆除,并支付适用期间相应的广告费用。据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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