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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登长城不慎坠亡 旅行社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作者:萧萧   发布时间:2008-01-15 16:56:53


    一名游客随冬军盛旅行社在游览八达岭水关长城时不幸坠亡,1月15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旅行社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

   2007年10月9日上午,刚到北京的沈阳市民庞某参加了冬军盛旅行社组织的“长城游”,后跟随导游来到水关长城,10时15分左右,庞某从水关长城箭楼北部西边第二个窗洞口掉下,摔至在城门楼下,身上多处骨折。在场其他团队的导游当即拨打了110和120。

  庞某被送往医院后,意识尚清醒,他告诉警察自己是不小心往下看掉下去的,当时没有人挤推他。警察排除他杀后通知其家属。两天后庞某不幸身亡。

  事发后,庞某的母亲和女儿小洋以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的管理义务,最终导致庞某死亡为由,起诉旅行社要求后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冬军盛旅行社表示不同意赔偿,称旅行社和导游都有合法资质,庞某坠亡是因为自己不小心,旅行社和导游对此没有过错。

    宣武法院对此认为: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查明事实,旅行社虽履行了安全说明和警示的义务,但由于事发时,导游未在出事现场,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庞某攀爬箭楼窗洞口,因此旅行社对庞某的坠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庞某作为成年人,亦应有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庞某攀爬长城箭楼窗洞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对此应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即旅行社只须承担全部损失30%的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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