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小学生在校参加训练致左额颅骨骨折状告学校索赔万元
作者:刘妍 发布时间:2008-01-17 09:30:11
为代表学校参加《阳光伙伴》活动,在学校组织训练时造成左额颅骨骨折。近日,南磨房中心小学的受伤学生小君将学校告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护工费、挂号及病历本费、护理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计12926.32元。
原告小君在起诉中诉称:2007年1月经过学校选拔,小君入选参加电视台主办的《阳光伙伴》活动,代表学校参加北京赛区的比赛。2007年3月21日下午4时,小君和同学们在学校的安排下,在学校的硬胶地操场上进行集体训练。训练中,同学们的双腿互相捆绑连接成一排,手挽着手集体向前奔跑,然后向前集体扑倒在软垫上。但由于小君在队列的边际,软垫面积较小,结果在前扑时其前额摔在硬胶地上,致使其鼻腔喷血。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带小君到南磨房医院做了简单的伤口处理。晚上,小君在家仍感觉不适,并且连续吐血。第二天,小君家长带其到天坛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额硬膜外血肿,左额颅骨骨折,医院对原告进行了开颅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带药出院,在家修养。后经与学校交涉,学校先行给付了2万元赔偿金。 小君的家长认为,小君受伤后,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因头上有伤不愿见人,且今后还要继续治疗,并有可能致残。为维护原告的权益,使原告得到合理、合法、全面的赔偿,故诉至法院。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