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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病发身亡 单位未办工伤险被判担责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8-01-17 15:16:58


    司机王先生受聘为北京某单位开班车,上班不到十天便在工作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王先生之死也被判为工伤。而此前单位并未给王先生办理工伤保险,且王先生上班不到十天,尚处于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内,那么他的工亡费用由谁来承担?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用人单位因未给王先生办理工伤保险,被法院终审判决承担工亡费用及抚恤金等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并每月支付王先生母亲抚恤金425.22元。

    2005年8月初,王先生到某单位担任班车司机,约定试用期15天,试用期工资每月1200元。2005年8月15日中午,上班还不到十天,王先生驾驶班车接学员途中突发心脏病死亡,而此前某单位并未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先生办理工伤保险。王先生的妻子杜某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杜某的请求。

    北京某单位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北京某单位与王先生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先生在工作期间死亡,被劳动局认定视同工伤,北京某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工亡待遇,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某单位未为王先生办理工伤保险,工亡待遇费用应由北京某单位承担。北京某单位支付王先生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王先生的工资共计118274.52元;北京某单位支付王先生母亲李某2005年9月至2007年5月期间抚恤金8929.62元;北京某单位自2007年6月起按月支付李某抚恤金425.22元。

    上班不到十天,且尚处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为何要为王先生承担如此高额的工亡费用?主审此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郝从宇法官告诉记者: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法规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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