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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飞车掉入未设栏水沟致残 市政管理处担责40%
作者:徐秋芳 发布时间:2008-01-21 11:01:55
少年飞骑摩托兜风,掉入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路旁水沟内重伤致残。1月14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玉山县市政管理处赔偿伤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40%,即8.9万元。
2007年7月9日,就读于玉山县第二中学的小林骑摩托车与同学小吾一起比赛飞车。二人从玉山县城沿仙岩方向飞速行驶,小吾在前,小林紧随其后,二人行至玉山县城与320国道交接处,小林不慎掉进了未设置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的320国道旁水沟内重伤,其伤情经法医评定为伤残六级。交警部门认定,小林系无证驾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出事路段系玉山县市政管理处建设竣工并管理的路段。小林出院后,索赔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虽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小林驾车所行道路路口与320国道交接处的一定距离未设置防护措施及相应的警未标志,致小林越过道口掉入水沟伤残。对此,道路的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小林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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