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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担保到期替还贷 法院速判保护诚信人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8-01-22 13:50:14
1月22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担保人王某胜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1日,因被告秦某在市区某黄金位置开一小吃店,好友王某与郑某为其共同担保向日照市岚山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而被告秦某借款后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且久拖拒还款,王某无奈之下代被告秦某偿还本息共计6416.31元。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秦某偿还代其归还的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秦某作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债权人借款本息,原告王某因此为其清偿了借款本息共计6416.31元,履行了保证责任,故原告享有对该部分保证债务履行的追偿权。据此,法院迅速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秦某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为其代履行的借款本息6416.31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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