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阳台铁栏杆电击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死者游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由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承担75%,合计4.2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750元,被告铜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合计1.1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原告自身承担5%。
2007年9月25日中午,原告父亲游某在自家房屋阳台打扫积水,当身体与阳台铁栏杆接触时被电击致死。经检查,发现原告在2002年未经批准在自家房屋上擅自加盖了一层楼房,对新盖楼面进行浇灌时,将闭路线及固定闭路线的铁丝一起浇入混凝土,通过与墙内钢筋相连,造成与原告楼房阳台的铁栏杆呈连环相通状态。而进入原告房屋的闭路线及固定闭路线的铁丝,系违章搭挂在铜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电线杆上。由于两种线距离过近,固定闭路线的铁丝因与供电电线摩擦致电线绝缘皮破损而导电,最终导致原告父亲触电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作为闭路电视电缆线的管理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安装和管理线路,而是违章将其闭路线近距离搭挂在电线杆上,致使不该有电流的地方产生了足以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流,应负导致原告父亲触电身亡的主要责任;被告铜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明知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安装闭路线违章搭挂时,仍持许可态度。并且未对供电线路进行定期维护,消除安全隐患,致使发生了损害事实,因此负有一定责任,应对原告父亲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未经批准擅自增高房屋,并将闭路线及固定铁丝浇入混凝土中,致使该固定闭路线的铁丝与阳台铁栏杆连环相通,与其父触电身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其父身亡负有相应责任,但闭路线的铁丝拉线本不应带电,其带电情形已超出原告依日常经验所能预见的范围,因此原告应承担较小的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及两被告对游某的死亡应按各自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这一事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