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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童掉入排污沟身亡 村委会责担80%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1-23 10:18:59


    朱先生夫妇是江西进京务工人员,朱先生靠弹棉花为生,两口子带着4岁的儿子住在丰台区大红门一个村子的出租房里。2007年10月,他们的儿子小磊(化名)在村里一次玩耍中不慎掉入路边的排污沟中溺水身亡。悲痛的朱先生夫妇认为管理方村委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村委会承担80%的责任,赔偿朱先生夫妇各项损失共计187496.8元。

    2007年10月27日下午,小磊与其他几个小孩一起在路边玩耍,不慎掉入村委会挖掘的天水河排污沟中溺水身亡。朱先生夫妇认为,村委会作为排污沟的产权人和管理人,明知该排污沟水深达1.7米左右,宽约1米,却在长达几百米的排污沟旁未设任何防护措施,甚至连基本的警告标志也没有设立,存在设置缺陷和管理缺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公家484499.5元。

    在法庭上,村委会的代理人表示,关于这条排污沟,村里是设置了警示标识的,而且使用这条沟的单位有6家,受益人不是一家,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此外,原告小磊的父母应该有监护责任的。事发后,村委会已经把这条沟盖上了。关于朱先生夫妇的赔偿请求,村委会的代理人表示请法院依法判决。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庭审的证据材料及其庭审陈述均表明:村委会系案件发生的排污沟的管理者,村委会在管理排污沟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小磊系未成年人,朱先生夫妇系其法定监护人。由于朱先生夫妇对小磊疏于教育管理,造成其在危险地方玩耍,意外落入排污沟溺水而亡,对此朱先生夫妇亦应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故朱先生夫妇对小磊的死亡应承担20%的责任,村委会对小磊的死亡应承担80%的责任。朱先生夫妇起诉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的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其要求赔偿误工损失,未提供实际误工损失及相关证明,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参照2006年本市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酌定朱先生夫妇误工七天,误工损失330元。其要求赔偿交通费500元,无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其要求赔偿办理丧事各项支出费用8183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村委会赔偿朱先生夫妇鉴定费3200元、丧葬费16046.8元、死亡赔偿金137920元、误工费330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朱先生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宣判后,朱先生表示对判决结果可以接受。朱先生的妻子眼含热泪悲痛地说:“再多的钱也买不回我的儿子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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