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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作业过程中致残 雇主支付医疗费并赔偿
作者:张彦 亢电中 发布时间:2008-01-23 11:37:07
一起雇工受伤赔偿纠纷,1月23日在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渔沟法庭的调解下,得到圆满解决,雇主王某在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后,另行赔偿雇工马某各种伤残损失28000元。
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的农民王某,在安徽省灵璧县朝阳镇丁陈村开了一家采石场。当地35岁的农民马某到王某的采石场当了一名工人。2006年9月的一,马某在往碎石机里投喂石料过程中,因碎石机被所喂石头卡住,停止运转。马某遂即和另一名雇工去排除故障。在清除掉所卡住的石头后,碎石机突然恢复运转,将马某左臂及左手打伤,经江苏省徐州市等数家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三万余元,均由王某支付。马某出院后,双方因伤残赔偿问题始终没有达成协议。2007年9月17日,在马某的申请下,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委托宿州永泰司法鉴定所对马某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结论是马某左上肢单瘫(肌力四级),为七级伤残。左手指缺失,为十级伤残。 2007年9月28日,无奈之下的马某到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王某赔偿伤残金25721.90元、伤残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计57541.90元。 渔沟法庭调解后,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王某自愿赔偿给原告马某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损失28000元,其中2008年1月30日前付15000元,2008年3月28日前付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30元,被告王某自愿负担。原告马某同时也同意这次为终结处理结果,以后不再向被告王某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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