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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半酿事故双方签协议 事后车主称出事车辆从未到现场
作者:王丽英 发布时间:2008-01-24 09:53:09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交通拥堵,但因快速处理也引发了不少争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原告王某、王某某诉被告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和康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是在适用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因没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双方对事故是否发生产生争议而引发的诉讼。
原告王某、王某某为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双班出租车驾驶员。2007年10月22日0:50,王某驾驶出租车运营至朝阳区惠新东桥北侧时,与一辆东风大货车相撞,后王某与东风大货车的驾驶员康某签订了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双方确认康某负事故全责,王某无责任。王某事后对车辆进行了修理,但未获得相应赔偿。后王某、王某某经查询获知大货车的车主为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因此,二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车辆承包金等费用共计12828.8元,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康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车主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大货车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车辆,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案外人赵某,该车的车牌照曾在2007年丢失,赵某补办过车牌照。原告所陈述的事发时间,该车从未到过出事地点,因此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称其在事发时报过警,被告也表示其可以提供事发时被告名下车辆不在出事现场的证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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