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四人酒后摔跤嬉戏致骨折 双方各自担责50%
作者:崔建民 李济禹   发布时间:2008-01-24 15:24:52


    1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西古城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相互嬉戏摔跤,导致身体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原告自担50%的责任。

    2007年3月25日,原告付某与被告杨某、王某共同到刘某处为被告刘某过生日,酒后,付某先后与王某、刘某在房前的空地上摔跤玩,三次均被摔倒。接着付某又与杨某摔跤,在杨某将付某摔倒后,付某感觉左肩疼痛,被扶回房屋粘贴药膏并进行了按摩,随后付某又与他人去朋友家看跳舞。次日,付某在团医院检查,确诊为左肩胛骨骨折,付某随后在团医院、石河子人民医院治疗。付某伤情经鉴定左肩胛骨骨折关节盂内翻后左肩关节功能受限达40%,构成九级伤残。事后付某要求王某、刘某、杨某共同赔偿3.5万余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与三被告嬉戏摔跤,造成当晚左肩疼痛,次日检查发现左肩胛骨骨折,三被告虽均否认是自己造成原告骨折,但无证据证实原告伤情系其他原因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伤情与2007年3月25日下午和三被告人的摔跤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三被告理应对原告的身体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主动与人摔跤嬉戏,应当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对此原告没有预见到,对造成的身体伤害,原告自身也存有过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