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当劝客不成反刀伤他人被行拘后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鸿光   发布时间:2008-01-25 14:35:59


    家住新闸路的付某因邻里纠纷,持两把菜刀追砍邻居孙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遭伤害的孙某为赔偿事宜仍将付先生告上法院。那么,付某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1月2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付某还需赔偿孙某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律师代理费共计5384.82元。

    2007年8月13日下午,孙某的妻子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付某指责孙某之妻,孙妻又与付某产生口角,适逢孙某接妻子电话后赶回家中,遂与付某产生肢体冲突,被周围邻居劝开。忿忿不平的付某回到家中,拿起两把菜刀出门找孙某算帐,孙某见状转身即跑,被付某追上用刀砍伤后背。孙某随即去医院急诊,经诊断为右后背刀砍伤。同月24日,经公安机关委托作司法鉴定,结论为孙某遭他人用锐器砍伤,致背部软组织损伤为轻伤程度。同年9月4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付某给予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随后,孙某为追索赔偿事宜起诉到法院,提出各类赔偿费用总计为1.6万余元。

    法庭上,付某声称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不同意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审理中,孙某又申请司法鉴定中心对受损伤是否构成伤残及休息、营养、护理时限进行鉴定。2007年12月10日,该中心出具决定书为孙某遭外力伤肩胛疤痕9.7cm,伤情未达等级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45日、营养15日和护理7日。

    法院认为,付某持刀伤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后,并不能免除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孙某在事发当日赶回家没有做劝阻平息,反而又加入到纠纷之中,从言语失当上升与付某有肢体冲突,对于损害发生也有不可推卸责任,应承担次要的责任。作为付某在发生冲突后被周围邻居劝回家,本该息事宁人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邻里纠纷,却手持两把菜刀追砍孙某,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遂法院剔除赔偿中的不合理部分,认定孙某担责30%,付某担责70%,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