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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无权卖掉女儿房 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作者:陈展   发布时间:2008-01-28 09:07:29


    1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该合同无效。

    2007年4月,被告李某与原告俞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女儿名下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俞某。原告当场支付了10万元作为定金,后又将剩余房款15万元付清。合同约定交房期限满后,被告并未交付房屋,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未成年人所有。被告李某作为监护人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被告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系为借与朋友所用,并非为其女儿的利益,因此该合同当归于无效。由于合同无效,原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故被告除归还已得房款25万元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5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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