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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口头约定擅自删除他人广告词 安福两店主担责
作者:王金龙   发布时间:2008-01-28 10:03:09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删除他人广告词,广告业主要求赔偿损失6000元。1月2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王梅与被告王伯华、李凤英之间的口头租赁合同;二被告连带返还广告租赁费35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王伯华、李凤英合伙租赁安福县原平和酒楼。在经营期间,原告与二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在二被告租赁的酒楼临街面墙上做某矿泉水广告,广告词为“某矿泉水,峰高水甜”,广告牌由二被告负责制作,原告租赁,租赁期为五年,时限自2005年6月始至2010年6月止,原告支付二被告广告租赁费6000元。2007年6月,二被告将租赁的平和酒楼转租给他人,并将原告的广告词改为“某烧鸡公店”。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2007年6月二被告将平和酒楼转租给他人,交代承租人不要拆除某矿泉水广告牌。可是因原告制作的广告牌质量低劣,铁皮生锈脱落,影响美观和行人、财产安全,承租人才另行填充了新的招牌,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口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删除原告的广告词,致使原告不能实现自己广告的目的,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口头协议也应同时解除。二被告提出平和酒楼转租时,已告知酒楼承租人不得拆除原告的广告牌,但由于广告牌质量低劣,铁皮生锈脱落,影响行人及财产安全,现承租人才填充新的招牌,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即返还租金)的诉请应予支持,鉴于原告已使用广告牌,故其要求返还全部租赁费6000元,不予支持,但二被告应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返还原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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