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涉黑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奉节涉黑案宣判 14名涉案人员依法被严惩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08-01-28 15:32:23


    今天,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主犯黎强有期徒刑六年、八年、二年、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抢窃罪和窝藏罪分别判处刘斌、卢胜国、龙奎林等其他十三名被告人十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黎强绰号“小馒头”,曾因犯流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赌博罪三次被判刑。2002年至2003年上半年期间,黎强先后纠集多人,在奉节县境内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持枪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对赌场竞争对手打压,初步形成了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廖已明、何林、冉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5年3月,被告人黎强刑满释放后,再次纠集社会闲杂和刑满释放人员,组成以黎强为首,刘斌、卢胜国为骨干成员,冉辉、李美应、龚玉、龙奎林、龙仕平、刘旭、刘勇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通过开设赌场、打压赌场竞争对手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长期进行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先后致重伤二人,轻伤六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强等其他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了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抢窃罪和窝藏罪。被告人黎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组织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和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