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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14年非亲生 男子怒告20年同居女友获赔6万
发布时间:2008-01-28 16:30:46


    与同居20年的“妻子”断绝关系后,又发现自己养了14年的儿子并非亲生,王先生的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将故意隐瞒真相的“妻子”黄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日前,黄浦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两人的事实婚姻关系不成立,因此王先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判决黄女士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1986年底,王先生和黄女士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4年3月,黄女士生下一子,王先生以做拉面、卖蟋蟀、出租肉摊位的收益维持家庭生活。2000年,他到韩国打工,并把5年挣到的2万美元悉数寄回家用于抚养儿子。2005年3月回国后,他发现“妻子”已和别的男人生活在一起,双方因此断绝关系,儿子和王先生一起生活。2005年11月,得知只有证明和孩子确是父子关系才能解决儿子的户口问题后,王先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做亲子关系鉴定,鉴定结果却让他五雷轰顶:儿子不是亲生的。黄女士则表示,确实一开始就知道儿子不是王先生的,但儿子是两人共同抚养的,相比之下,她付出的更多。她不同意赔偿,也没有钱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黄女士未办理过结婚登记,两人同居不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之后两人也未曾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除该同居关系,因此双方均有过错。黄女士明知孩子不是王先生的,却故意不予告知长达10余年,行为明显有过错且极不道德,应该支付相应赔偿。不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王先生要求黄女士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于法无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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