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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是否已归还?双方各持己见法院依证据判决
作者:李娟 发布时间:2008-01-29 10:34:23
1月2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虽然被告辩称已归还押金,但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押金条,故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须归还押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日,原告某建筑公司租用被告张某的输送泵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建筑公司为此支付押金15000元,被告张某当场开具了押金条。2006年底,原告建筑公司归还了输送泵。但此后原告多次持有被告张某出具的押金条要求退还押金,但张某以:“租赁押金已经归还,只是未收回押金条”为由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收取了原告租赁押金,应当在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予以归还。因押金条尚在原告处,而被告没有提供原告收到退还押金的证据。因此,被告缺乏有效证据证实自己履行了退款义务,被告主张已经退还押金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三日内偿还原告租赁押金1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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