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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维修使用枯树枝作标志 发生事故物业担责
作者:尹庆雷 发布时间:2008-02-02 09:44:17
居民区因为暖气管道维修,在道路上挖了一个深坑,但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和防护措施,致使辖区居民摔入沟中受伤。2月2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一起居民诉物业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军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000余元。
2007年9月底,东营市东城金汇小区进行暖气管道维修,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的道路上挖了一个坑,占了路的大部分,但没有设置文字性的警示标志,只是象征性的在路上放置了一个枯萎的树枝当作横杆。10月12日晚,当小学生王军与同学一起在居民小区内骑车玩耍时,不小心摔进了沟内,被医院诊断为头皮裂伤,上中切牙缺损2颗。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物业公司赔偿费用27476.6元。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修缮地下设施时未设立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该公司作为暖气管道维修人,在小区通行的道路上挖坑,其设置的枯萎的树枝不足以达到明显的警示作用,造成原告无法尽到注意义务,因此被告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晚上骑自行车在小区里追逐,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义务,存在过错,故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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