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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充值卡起纠纷 签了合同不履约被判还钱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2-03 09:41:46


    席先生与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的职员张女士就购买中国移动充值卡一事签订了合同。在交纳了保证金和定货款后,张女士并没能按合同向席先生供货。于是席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保证金和订货款16.6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席先生的诉讼请求。

    席先生起诉称:2006年9月20日,其与张女士经协商一致达成中国移动充值卡购买合同。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采购600万元的中国移动充值卡;总金额为500万元;于2006年10月16日前开始供货;需方向供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合同还对货款的交付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席先生如约向张女士支付了合同定金10万元,定货款13.6万元,共计23.6万元。但因张女士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遂于2007年共计返还席先生合同定金2万元,返还订货款5万元,至今尚欠原告合同定金8万元、订货款8.6万元未能还清。于是,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货款16.6万元及相关利息。

    在法庭上,张女士表示,其是单位的采购员,因工作需要,每月向一个姓赵的人购买大量的中国移动充值卡。在一次购卡过程中,赵某在张女士购买每100元卡同时多送20元优惠,席先生的爱人是张女士单位的同事,席先生通过爱人得知此事后自2006年7月始就多次托张女士代为购买充值卡,后又在其要求下签订了合同,但并未实际履行。后来,张女士得知这个赵某是一个骗子,为此已经向公安局报案。她与席先生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是赵某欠付席先生16.6万元,故不同意席先生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应当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席先生与张女士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06年7月始多次发生席先生支付张女士货款,张女士给付席先生货物即中国移动充值卡的行为。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对该行为的表述亦不一;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界定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    

    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席先生与张女士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张女士欠付席先生货款及保证金共计16.6万元应予退回,本院对席先生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席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女士主张与席先生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本院不予支持,其与赵某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据此,判决张女士返还席先生16.6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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