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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档案丢失工人索赔保费 诉请法律关系不同被驳
作者:王杨 杨梅   发布时间:2008-02-03 09:53:03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用工单位将工人个人档案丢失,工人起诉要求赔偿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案件。

    原告杨某诉称,杨某于1978年4月由部队复员后被分配到被告筑路机械修配厂工作。1983年12月,杨某被判处徒刑;1993年12月,服刑期满后,杨某向被告找寻自己的档案,被告说丢失。2005年3月18日,修配厂给杨某出据证明。现在,杨某没有个人档案,劳动管理部门拒绝为原告续签保险合同,使原告丧失了今后的生活保障。从55岁退休算起,到现在75岁,原告在20年间的养老保险金为24万元,医疗保险为4万元。上述损失是因被告未尽保管义务造成的。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28万元。

    顺义法院认为,原告的主诉系保管合同关系;但其诉讼请求是基于劳动合同而提出的;两者法律依据不同,不属一个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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