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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对方律师宣读起诉书口气 当事人诉对方律师
作者:杜福海   发布时间:2008-02-03 14:10:32


    北京首例诉讼一方当事人诉对方律师的案件——杨秀芳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及该所的律师薛武、实习律师杨高峰一案,将于2008年2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是由当事人一句话引发的:“当时被告对房屋及小区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都进行了过分夸大其词的宣传承诺,并称其‘公司领导’原在中国人民银行任要职,与美国总统布什有合影(疑为电脑拼制)……”

  “被诉是我们的光荣”

  “法庭将审理的案件是我们国家第一例因律师的代理行为被诉上法庭的案件;我们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也是第一个因律师代理行为被诉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主任裴广川说:“可以说我们被诉是我们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的光荣,说明我们确实帮助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今后我们还将继续一如既往地扶助弱者,服务社会。”

  据了解,2004年—2005年期间,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燕都科学城世界名园”住宅小区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最早的为2005年10月1日,但直到2007年5月汇金公司才通知交房。焦点网详细报道了2006年9月3日100多名世界名园的“准业主”聚集在玉渊潭公园的西门,商议起诉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事宜。

  从2007年7月4日起,“燕都科学城世界名园”住宅小区陆续有业主委托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薛武律师代理起诉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除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以外,还要求法院判令众业主无需按照汇金公司收房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天燃气初装费、壁挂炉费、产权证代办费、测绘费及代收契税、印花税、公共维护基金等费用。

  “当时整天往法院跑。”还在实习阶段的律师助理杨高峰说,他是裴广川教授从中国政法大学退休前教授的最后一届学生。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裴广川律师是我国著名刑法学家,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几十载,曾任中国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主任。

  2007年9月17日是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秀芳在起诉书中落款的日子,此时,薛武律师、实习律师杨高峰代理的第一批业主起诉北京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的开庭审理刚刚结束。

  杨秀芳:“这是对我人格的轻视”

  杨秀芳在诉讼请求中,除了要求常规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之外,有一点要求格外引人注目: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将所有与此有关的起诉状进行更换。

  杨秀芳在起诉书中说,“在以上二被告为其当事人所代书的民事起诉状及在开庭中,不顾律师的职业道德,没有任何客观根据,在其所代书的65份诉状中毫无例外地写到:‘当时被告对房屋及小区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都进行了过分夸大其词的宣传承诺,并称其公司领导原在中国人民银行任要职,与美国总统布什有合影(疑为电脑拼制)……’。”

  本案的全部根源都在这一句话。

  杨秀芳的起诉书认为,“薛武、杨高峰身为律师,知法懂法,在起草起诉状时,不查明事实真相,在诉讼文书中故意采用以上侮辱性的语言,贬损本人,利用起诉状在法庭上多次、故意对我进行个人人身攻击,特别是宣读起诉状的口气引起原告及旁听群众的呼应,煽动、误导群众的不良情绪”。杨秀芳认为:“这是对我人格的轻视。”

  杨秀芳气愤地说:“我在中国人民银行任职难道还有什么过错?我和布什合影是真实的,对此律师无权在庄严的法庭上对此妄加评论。我是公司领导,这样的恶意攻击,不仅损害了我本人的名誉,导致公众对我评价的降低,也给公司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负而影响,导致公司的销售业绩急剧下降。”

  “被告身为律师,利用开庭之机,在广大的业主面前,在法官面前,公开对我个人进行人身攻击,影响之大,影响之坏,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无论我走到哪里,都有人背后指指点点,给我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身为公司的董事长,我名誉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名誉和经济利益。为此,被告不仅要恢复我的名誉,还要对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被告导致我的精神损害和利益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弥补的,根据法律规定,本人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律师:“不能不在法庭上谈”

  “杨秀芳以原起诉书中有上述一段话为由,起诉众业主的代理人侵犯其名誉权,杨没有这个主体资格。”薛武律师说,“我们从来没说过杨秀芳本人宣扬自己在中国人民银行任要职,也没有说过她个人在大厅悬挂自己与布什总统的合影。而是说杨秀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汇金公司,以其某领导与布什的合影悬挂在售楼处,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此处是职务行为,是以汇金公司法人身份出现的,所以杨秀芳以个人名誉起诉我们侵犯她的名誉权是错误的,杨秀芳不具备充当原告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我所指派的两位律师代书的起诉书已事先向法庭呈送,并由法庭送达给汇金公司。”裴广川主任说:“杨秀芳女士在开庭前想必已经审阅。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汇金公司既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开庭审理,所以房山法院按照民诉法规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是业主的民事权利,是得到法庭允许的。杨秀芳在庭审过程中不提申请,却在一审判决后就业主的诉讼行为向其代理人提起诉讼,于法无据。”

  “本案起诉书所指控的那段文字陈述的,是杨秀芳所在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前来购房的业主作的宣传,是汇金公司自己所讲。括号中的‘疑为电脑拼制’是汇金公司出现延期交房并拒绝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之后,众位业主对公司商业信誉提出的质疑。”实习律师杨高峰说:“这种质疑是汇金公司的行为反应在业主心中的客观存在。杨秀芳不应该指望自己的汇金公司在违约之后还得到广大业主的充分信任,这是对他人智力的过低判断。况且业主们在起诉书中表示的仅仅是怀疑罢了,‘怀疑’是指真假未定的一种认识状态,没有褒贬可言,对某人的行为表示怀疑,是不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的。”

  对于能不能在起诉书中删除这一句话?

  薛武律师表示,汇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公司领导在中国人民银行任过要职,与布什总统有合影等情况隆重介绍给顾客,使买主深信该公司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和可信赖的人格基础,这是导致业主决定购房的因素之一。既然如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的时候,就不能不在法庭上谈到相关的内容。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规定律师言论豁免权,这部法律将在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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