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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突遇横祸 父母告四“肇事者”索赔54万
作者:冯雯雯 发布时间:2008-02-13 09:36:34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张彦青、张莲珍诉被告关女士、姜先生等4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54万余元。
原告张先生夫妇诉称,被告关女士、姜先生将其违章建造的房屋出租给小志(化名)开理发店。2007年8月3日,小志雇用没有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小刚(化名)作电气焊,小刚和小志在当天上午发现电气焊线路漏电,理发店牌的铁撑杆发生联电等危险情况,但其没有采取任何警示或保护措施,致使二原告之子小龙(化名,11岁)经过时触电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关女士、姜先生出租违章建筑进行盈利,却没有尽到安全等监管义务。小志雇佣没有特种行业从业资格的小刚,而小刚违法从事特殊行业工作,且在发生漏电、明知漏电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险的情况下,他们均没有采取任何警示或保护措施,致使小龙死亡,四被告的重大过失行为是造成小龙死亡的原因,故向法院提起上述请求。 现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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