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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财产保全遭"损失" 诉请赔偿损害被驳回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8-02-13 15:27:53


    陈女士因涉讼当了被告,自己的房产和别克轿车被对方申请保全而查封。结果陈女士没有败诉。故陈女士认为因自己的财产被保全查封而遭受了利息损失,遂诉至法庭要求获赔损失并索取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财产在查封期间并没有失去所有权及使用权,2月13日,其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2005年11月和2006年10月,陈女士因不当得利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分别被他人诉至法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陈女士名下的房产和别克轿车被申请保全并查封。

    但两案件审理结果却是以陈女士没有败诉而告终。2006年9月18日和2007年3月1日,两案件的原告或申请撤诉,或被法院判决驳回。自然,陈女士被保全的房屋和别克轿车也依法予以解封。陈女士认为,由于财产保全行为,造成了轿车和房产经济损失分别为2190元和8365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除赔偿损失和利息外,还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和2000元。

    但对方认为,当时双方并未对诉讼保全作出约定,且提出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车辆、房屋虽被查封,但不影响陈女士的使用。现陈女士请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亦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依法查封了陈女士别克轿车和房屋,但自财产保全至今,别克轿车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仍为陈女士,故财产保全查封手续并不影响其对车辆及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现陈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查封车辆及房屋给其造成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本案所主张的利息损失与财产保全错误存在因果关系,故陈女士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之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陈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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