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过量饮酒后不幸摔死 家属获赔1.5万元
作者:王瑶 孙彩虹 发布时间:2008-02-15 15:34:04
段某举办生日宴会,将亲朋好友聚集吃饭喝酒,晚上又邀约到KTV唱歌并继续饮酒,因未对李某过度饮酒的行为及时提醒,导致好友李某死亡。2月15日,该案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死者李某的丈夫获赔损失15000元。 2006年4月23日是段某的生日。当天,段某夫妻二人邀约了同学、同事及部分亲属到家中聚会。19时30分左右,该夫妇邀约前来聚会的亲朋好友约15人到天天罗非鱼村吃饭。吃饭期间,共喝掉两瓶景谷土坛白酒。21时左右,吃饭结束后,又邀约前来聚会的朋友到KTV唱歌。在KTV唱歌期间,李某等八人共点了阿秀白酒四瓶、大理风花雪月啤酒十四瓶及一些零食。生日宴会一直持续到24日零时30分左右,才离开KTV。部分客人乘出租车回家,段某夫妇、李某及另一客人共同步行回家。段某夫妻顺路先行回家,李某及另一同事继续行走。24日1时30分许,到了李某所居住的住所,二人敲开大门后同事为李某交纳了管理费,并告诉门卫李某喝过酒请予以照顾。24日6时30分许,李某被发现躺在过道上。7时40分许,抢救终止,医院称李某已死亡。经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对李某尸体作了解剖检验并提取了心腔血样。经检验,推断李某死亡时间为24日6时许。李某头部损伤严重,结论为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提取的李某心腔血样经云南省公安厅检验,结论为李某心腔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血中乙醇含量为290.74毫克/100毫升血。 李某的丈夫及女儿诉诸法律,起诉要求与李某共同饮酒的人赔偿各种损失910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007年11月,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的丈夫不服,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但云南省公安厅提取的李某心腔血样的检验结论证实,李某心腔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由于酒精浓度过高必将会对人的身体、行为动作、判断能力等方面产生影响,故死者李某酒后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与其过量饮酒、酒精浓度过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死者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其在明知醉酒会对本人身体健康乃至生命产生危害时,没有控制饮酒,过量饮酒酒后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段某夫妻作为生日宴会的举办者,将亲戚朋友聚集吃饭喝酒,晚上又邀约到KTV唱歌并继续饮酒,对邀约来的客人理应尽到合理的事前预防、事中照顾、事后救助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夫妻对李某过度饮酒的行为未及时提醒,聚会结束后未将李某安全送回家或与李某家属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安全到家,故该夫妻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其他宴会参与者是应段某夫妻的邀请参加聚会的,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