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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经营者未妥处顾客斗殴被判垫赔4.4万元
作者:曹林平 彭晗   发布时间:2008-02-18 09:16:51


    某酒吧内一顾客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斗殴,酒吧工作人员将双方拉出酒吧后,该顾客被人用刀捅伤,事后致害人逃逸。日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维持了一审法院“由酒吧赔偿顾客曹某经济损失44300元”的判决。  

    2005年9月11日晚11时许,曹某在一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冲突并相互殴斗。酒吧经营方认为,在酒吧内打架会影响生意,便安排人员将斗殴双方拉出了酒吧,但没有对斗殴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结果曹某在酒吧外被他人用刀捅伤。致害人于事后逃逸,至今未被抓获归案。曹某伤后经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等费用计55415.94元。出院后,曹某要求酒吧赔偿其经济损失,经交涉未果,遂于2007年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在酒吧内消费时,酒吧有为曹某提供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该酒吧在曹某与他人发生冲突并发展到斗殴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而是将双方拉到酒吧门外放任不管,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在致害人未被抓获归案的情况下,应对受害人承担代为赔偿的责任。酒吧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追偿。曹某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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