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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机票引纠纷 携程告赢持卡人
作者:潘文婕   发布时间:2008-02-18 16:35:20


    女友用前男友信用卡狂买电子机票后人间蒸发,男友拒付催款后被携程网告上公堂,今天下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购买电子机票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支付原告携程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机票款共7730元;另一原告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其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自东北的朝鲜族小伙子李某今年26岁,来上海打拼多年,事业小有起色。去年2月,李某应女友孙某的要求,先后两次使用孙某的携程会员卡和自己的信用卡为女友预订了两张电子机票,并替女友归还了会员卡内的欠款。不久,两人的恋情无果而终。孰料,两个月后令李某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其被告知自去年2月27日至3月12日,女友孙某共有8次在携程网上订购过电子机票,乘机人分别是孙某和案外人钱先生,这8次购票均使用李某的信用卡进行付款交易。同年4月17日,李某向银行方面提出异议,并拒付上述款项。9月20日,银行从华程公司账户扣除这8笔款项。嗣后,携程公司和华程公司多次与二人协调,可始终未果,遂两家公司便一纸诉状将此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所欠机票款共7730元。

  原告携程公司和华程公司诉称,2007年2月27日至3月12日,孙某先后通过来电或网上预订购买8张电子机票,并使用李某的信用卡支付了上述费用。两家公司在接受预订后履行了出票义务,乘机人亦正常使用了机票。后因李某向银行提出拒付上述款项,经与孙某和李某多次协调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要求李某和孙某向两原告支付所欠机票款共7730元。审理中,两原告因无法提供孙某确切的身份情况,携程公司、华程公司撤销对孙某的起诉。

    李某则辩称,机票预订人与实际乘机人均不是本人,孙某擅自使用其信用卡订购机票的行为,是对其财产的无权处分。李某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并也已报了案,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故不承担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系携程公司会员,其通过在网上订票时向携程公司提供了乘机人的身份证号码,并选择付款方式为以持卡人为李某的信用卡支付票款,也提供了该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验证码以及李某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携程公司遂委托华程公司出票,并由华程公司通知银行进行扣款,扣款成功后登机人正常使用了该机票。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信用卡持有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内信息的义务,现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其相关信息,故其辩称孙某无权处分行为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携程公司和华程公司已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并履行了预订及出票义务,故李某应承担付款义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方便消费群体,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以一种不见面的形式服务和买卖,现已日益风行,法律也并无禁止。携程公司接受预订机票人的预订,为预订人提供机票,双方形成了委托的法律关系,在行使委托事项权利和履行义务内容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委托人的处分,即包括委托人指定的机票享有人和票款支付人支付对价等。本案就属于该类情形。可见,在这种形式的服务或买卖过程中,受托人接受票款,没有要求一定要委托人亲自付款或亲自享用机票。  

    结合本案,尽管被告李某不是订票人,也不是登机人,但订票人孙某向携程公司提供了李某持有的信用卡的卡号、有效期、验证码、身份证号等信息,鉴于上述信息并非轻易能为他人所知晓,且机票系由特定身份人员使用的票证,结合李某曾为孙某预订过机票,并使用信用卡进行付款、还款等,三方之间形成了一定的交易习惯。携程公司在获悉上述信息后,有理由相信订票人系经被告授权进行付款。

    携程公司与华程公司是业务上的合作关系,携程公司为客户进行订票服务,之后委托华程公司出票。由于华程公司并未与订票人直接产生法律关系,而是由携程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华程公司的诉求要求李某支付票款,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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