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疑他人传看"丑行录" 令名誉受侵犯 证据不足被驳
作者:朱梅   发布时间:2008-02-20 16:28:48


    因同事间矛盾,一方将带有不满对方的文章在周围传阅,陈女士状告林先生要求停止侵害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的名誉权纠纷案。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因依据不足对陈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

    陈女士是一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林先生是业委会委员,在工作中产生一些矛盾。2007年8月,小区业主信箱内出现了“丑行录”的文章。同年9月的一天,小区召开业委会会议,林先生将这篇文稿带入了会场,一些人便开始互相传阅这篇文章。陈女士认为这篇文章捏造了事实,所用语言对她人格构成了侮辱,在小区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所以将林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林先生认为,这篇文章内容符合客观实际,不存在侮辱的文字,所以带到了会场并未传阅,而是其他人员自行传看的,所以不存在侵害陈女士名誉的行为。

    法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林先生将“丑行录”带至会场并无不当,也并未主动将文稿在会场传阅及评论,所以林先生侵害陈女士名誉权的行为依据尚不充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