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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碰伤他人 双方有错各自担责
作者:韩根南   发布时间:2008-02-21 10:06:25


    2月20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思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平5.2万元。

  原告的工作单位在被告租借的仓库南侧,原告进出工作单位必须从被告租借的仓库内通行。去年5月26日中午,原告在单位值班,听到外面有响声,立即奔跑出去察看,不料被被告租借仓库内正在作业的案外人叶某聘用驾驶员驾驶的挖掘机碰伤,致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及神经损伤,双方为赔偿损失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审理中,原告除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类损失9.1万元外,还要求追加案外人叶某为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叶某聘用的工作人员在作业时,因未尽注意安全作业的义务碰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明知被告租借的仓库内正在作业而擅自进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鉴于被告言明案外人责任由其承担,故根据原告实际受伤害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及过错责任大小,法院最后认定原告自己承担3.9万元损失,被告赔偿原告5.2万元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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