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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基金因名称改变不翼而飞 "基民"诉至法院要返还
作者:李媛 发布时间:2008-02-22 09:41:59
自己买入的基金在账户中不体现,却转移到了被告刘某的账户中,为此,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账户中的基金为肖某所有,并返还上述基金。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肖某诉称,2006年6月30日,通过“银证通”业务买入某基金38900分,当日,在原告的“银证通”账户查询下显示交易成功,并且可以看到基金份额,此后,原告长期持有。2007年7月6日,该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名称改变。 根据该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在2007年8月14日,原告在该基金公司委托代理行办理确权手续,根据《基金对私确权交易回单》和《代理产品交易成交报告单》显示,基金确权失败,原因是客户资料不符。此时,通过原告的银行卡购买的积极在原告的“银证通”账户不体现,后经联系其管理公司,查询得知原告提供的基金账户为被告所有,该账户下有相应的基金份额。 综上,肖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基金122830份为原告所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上述基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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